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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关经济

重看“理性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怕是所有人学习当代(西方)经济学最一开始接触的假设。每当论及这个假设,我就不禁想起当年曲创老师的启蒙叫法“厚颜无耻的自私的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标明“自私”,但是随着期望效用函数(expected utility)的引入,当我们最大化一个效用函数的时候,多少已经暗含了“自私”这一层意义(当然你可以随时的把别人的效用放在自己的效用函数里面来说你也关心其他人,这样而言就更有了一层外部性的考量)。不知道各位是否还依稀记得诸如MWG等经典微观教材在一开始介绍“选择(choice)”的时候,总是在反复强调completeness(中文译作完整性?)和transitivity(传递性)以定义一个选择的理性。

这学期修了Micro II,上半部分是Massimo Motta的competition policy,讲的很是有意思,暂且按住不表;下半部分是Larbi的behavioral econ和decision theory的结合,讲的也蛮有意思的,至少逼着我看了半天vMN、A-A和Savage三种expected utility的表述。联系起我对Keynes的好感更多来源于他在概率论上面的造诣,这些理论就多少也显得很有意思了。贯穿整个下半部分课程,我们多少回顾了近几十年来各位著名经济学家在维护理性经济人假设(或更具体的,期望效用理论)上面所做的各种努力,比如ambiguity aversion, regret aversion, hyperbolic discounting/time consistency, temptation, fairness等等有趣的理论及对应的modeling方法。看来看去,虽然不知道实用价值有几分,却也乐得凑个热闹。

昨天和UPF的一个Ph.D吃饭,不禁聊起来这么多年学习经济学的体会之类。我前段时间大概还感慨过现在才意识到自己本科的时候修过三门经济史课程是多么的幸运,昨天又感慨了一下曾经修过的几门经济法课程又是多么的实用。当年有幸摊上一位很好的经济法(economic law)老师,虽然给分不高,但是从她的课程中真的是收益颇深,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等等切身相关的法律,现在之所以没有沦落成法盲还真的多亏了当年的训练。有意思的是,后来法经济学学了很多反垄断法,国家税收学了很多税法,保险学学了很多保险法,最后概括起来我的经济类法律知识还是蛮全面的哈哈……而且很多法律条文和执行之间还有一段距离,条例和实例结合起来学也是颇有意思的。反垄断法就不用说了,现在听Motta的课感觉中国的反垄断法真的很有意思啊,该模糊的地方模糊,该清晰的地方清晰,足够的猫腻留下哈哈。想起当年听到张昕竹说起草反垄断法的种种不易,真的是“有法总比没有好”,哪怕这个法律后来的实践总是让人看得云里雾里——譬如我就非常不理解为什么商务部否决了可口可乐和汇源的并购案。我没有听说任何关于此案的横向并购模拟的数量分析,不知道当年的博弈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某种程度上,我多少觉得有点作秀的味道了——既然我们有了这么一个法律,多少要实践一下是不是?

回正题。之所以说到经济类法律,更多的是因为当时说到了现在中国的保险。我不知道大家对于保险的印象如何,反正我近几年是接二连三的被保险震惊啊。保险的本意是分散风险,结果在中国某些乡村的实践中,保险却不幸沦为了变相的传销——保险是由代理人提成的,这个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现在保险代理人提成最多可以达到50%,这是什么概念?我不相信剩下的50%刨去保险公司运营的费用之外,还足够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支付赔偿。从某种程度上,现在的保险让我觉得有点Ponzi game(庞氏骗局)的味道。城市里的我不好说什么,在农村,很多人文化程度比较低,所以根本不理解什么是保险,也不知道这玩意背后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他们仅仅是被几个罕见的赔保的例子所吸引(一般是某村某人出车祸死了,然后被赔付了几十万云云),经保险代理人的三寸不烂之舌一忽悠,就投保了。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养老保险的保费是需要连年交的,以为交一次就万事大吉了,直到第二年又要交钱的时候才知道这有点无底洞的味道——若是退保,几乎拿不回分文。另从保险代理人的角度,他们很多人只是负责卖保险,才不关心赔付等等,尤其是有些保险是“平均时间维度上的风险”的,日后一旦有事情发生,我估计某些小保险公司非直接破产不可。有人会怀疑我危言耸听,但是当年看到一个小县城没什么其他的公司,一条街上都是装修的富丽堂皇的保险公司的时候,还会认为这东西没有任何泡沫?

这个时候,有多少人还可以坚持“理性经济人”和“市场是有效率”的说法,认为大家投保是一种理性的风险厌恶的选择?对于保险这个制度本身我还是相当有好感的,但是具体放到市场实践操作中,却又是另当别论了,尤其是在中国这个保险市场发育极其不完全的情况下。人们经常说“银行、保险和证券”是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可惜在中国保险明显成为了金融体系的短板,若是大家相信“短板理论”那么中国的金融市场怕还真是落后在世界发达国家后面几十年。我和那位金融的Ph.D一聊就说起来当年我们的《货币银行学》这门课——要么是教材陈旧的要死,要么是完全不知所云的上了一次英文翻译课。据他说,很多金融衍生工具在国内就是闻所未闻,然后各种胡乱翻译导致很多人到最后也不知道那些工具到底是什么。刨去我对金融的偏见不说,就中国的金融教育水平我们又有什么期望能在人才云集的国际公司的较量中更胜一筹?只能是被人家制定的规则玩弄吧。

了解我的人可能知道,我一直对rational expectation(理性预期)有一些想法,当然这个和理性经济人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对于理性经济人的一大“辩护”是,如果人们都是“利他”而非“利己”的,社会不见得会更有效率。这是那个模型弄出来的我忘了,只记得大致意思是“利他”并不见得真正能够满足他人的需要,只有自己才可以真切的了解自己的需要。从这个层面,又可以对“共产主义”留下一个问号。我对共产主义的理解还是比较浅薄,随便说一说,欢迎较真儿。当真正实现共产主义的时候,人们是“各司其职,各取所需”。我想不出的是,譬如我大学毕业要找一个合适的岗位,如果没有市场竞争我怎么可以知道我更适合干什么?换言之,我的“比较优势”在哪里呢?我是应该当一个律师还是一个打字员?共产主义对于完全信息的要求怕是有点太高了,这里必然要有一个对社会方方面面都了若指掌的“中央计划者”。不知道这样子的对于信息的要求是不是有能被实现的一日——换言之,制度都是有成本的,信息也不可能是免费的。

说到这里,我真想时间倒退半个世纪听听当年兰格的辩论。学了半天经济学,多少要对“政治经济学”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是不是。想想当年的“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的嘛。那么看一面不如两面都看,学了半天的经济学应该回头重温一下那些经典巨著了——譬如,我一直没有勇气读完的《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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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有感

本周学习感言[3rd week, March]

这个星期相当的不知所措,很多事情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做,然后看书也看得云里雾里。

可能细细说来,除了教科书之外,就看了《中国的经济制度》中文版全文整理——张五常在科斯举办的论坛上长达二小时的发言稿 ,其他的根本没怎么干。

此外,就是听了两个讲座:

  • 中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带来的: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经济发展,从服务贸易的定义出发,讲了一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实情况,开阔了眼界。
  • 山东大学政管学院著名教授冯克利带来的:时间意识与政治行为。可能由于大多数时间大家都是用经济学的思维在行事,所以很大程度上不太习惯冯教授的表达方式。诚如徐老师所说的,“一口地道济南话的讲课”,是不是蹦出的济南话和后面用济南话回答的问题让人感到十分有意思。总结开来,冯老师就是从古代讲起,评论了各个历史阶段对于时间意识的不同解读,然后说出中国宪政体制的制定需要一个长远的眼光和规划。

其实后者的讲座我比较感兴趣,和前段时间一直没想明白的一些问题有很大联系,而且从政治学的思路上有了很大启发,只是不知道应该怎么用经济学现成的范式去分析。可能还是想做一些数理化的推导和证明,但是一时又找不到很好的思路。大概就是法律变迁的社会成本,反正今天我是这么给旁边的人表述的。任何一个法律都要有着自己的定位,然而我们国家现在法律从制定到修改到运行都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法律不是行政命令,不能朝令夕改只是作为调节经济的工具,我觉得这样的短期行为会带来变迁过程中巨大的交易成本——包括制定过程的费用、变迁中间带来的所有权等制度安排的变更等等。某种程度上法律是站在一个高度来指挥经济的,并不是需要实时适应经济波动的——但这不代表生产关系不需要适应生产力,长期看来法律的变迁必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结果。

我所疑虑的就是短期内,过于频繁的法律变迁是不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现象,或者说在一个什么程度上我们可以接受这种变迁,到什么程度的时候又该去改变法律的地位或者说制定流程。不属于法律的东西是不是又应该剔除?哪些法律需要被新的法律所替代?这一些问题从上个学期听的讲座之后延续到现在。虽然我不是一个很过于关注法律的人,但是无论从上学期的经济法、税法及反垄断法制定的讲座,还是这学期接触的法经济学等等,我都在不断的思考这些问题。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应该怎么分析?然而仅仅关注效率是足够的吗?需要怎么来寻求公平——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平?

先说这些吧,希望下一周可以有时间来继续思考很多问题。以目前的积累是肯定难以成文的,所以仅仅作为一些思考,抛砖引玉也好,满足满足表达欲也好,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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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关经济

从经济决策参与看中国法治进步

今天下午去听了一个学术讲座,是张昕竹博士(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主讲的。依照惯例,先贴一些他的简介(来自:http://iqte.cass.cn/iqteweb_old/xzjs/zxz.htm

毕业院校: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国图鲁兹大学(师从Jean-Jacques Laffont,让﹒雅克﹒拉丰,新规制经济学创始人之一,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Wells奖得主)。
中文简介:http://wiki.mbalib.com/wiki/%E6%8B%89%E4%B8%B0
学  位:博  士
职  称:研究员
职  务: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数量金融研究室主任、 院规制与竞争研 究中心主任
社会职务:《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务院行政审批
         改革专家咨询小组成员
研究领域:规制经济学
主要成果:
  《网络产业的规制与竞争》(合著),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
  《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
   “景区管理体制与改革”(论文,合作),《比较经济和社会体制》2001年第8期
  “激励管制与电信改革”(论文)《通讯世界》2001年10月号
  “WTO与电信监管改革”(论文),《财经》2001年11月号
  “论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论文),《社会经济体制比较》2002年2月号
  “风景名胜区的规制改革”(论文),《中国园林》2002年第2期
  “论基础设施产业重组”(论文),《中国铁路》2002年4月号
 

今天下午本来只是无聊想去听听讲座,没想到碰到了这么厉害的一个研究员。和昨儿上午听的讲座完全不一样,这真是能让人感受到深刻和内涵的讲座。

讲座是有关反垄断法——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他讲的非常好,是关于他们制定反垄断法申报标准的研究过程的。具体的细节在此不多多赘述了,我自己还有很多要去思考的地方。比如要好好读读《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砺理论》和《激厉理论:委托一代理模型》,还好这两本书图书馆都有收藏。

我想说的是一个细节:这大概是少有的中国法律的制定需要经济学专家来参与决策和分析。可能也和反垄断法太密切的和经济相关的缘故,这大概是法经济学这么多年来在中国取得的少有的认可和实用体现。我们在学习税法和经济法的时候总是感觉到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种种缺陷,但大都归结为体制缘故——制定法律的程序等等,却不曾在制定这个过程中过多的听到经济学家的声音。但是现在不同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牵扯到经济利益,故而越来越多的追求“帕累托最优”的经济学分析开始加入。

诚如张博士所说,现在广为在IO(产业组织)领域应用的就是Game Theory和micro-econometrics ,这是现在国外经济学领域研究的热点。国内这方面的学者也越来越多。法经济学现在感觉被炒得有些热,可能是和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制健全有关吧。

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听到经济学家的声音,尤其是在媒体上,这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但是真正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微观分析作为一个制定法律的参照,这不得不说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不断进步。虽然我们看到还是有很多东西需要国务院而不是人代会通过和发布,但是相信随着经济的稳定,以后的法律制度会越来越稳健。毕竟我们说,法律的朝令夕改对于经济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儿。

但是话说回来,像新劳动法那般的法律,都把中国的企业折腾的破产了,领先时代二十年又有什么用?那么以后在发布之前,可不可以有更多的经济分析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分析和政治分析呢?期待新的保险法颁布的时候,会看到中国法制建设越来越成熟的一面。